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為了達到某種行政目的,在其職權(quán)范圍內(nèi)采用希望、勸告、建議、指示等非強制性手段謀求行政相對人協(xié)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動。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行政指導的特點在于,只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無須使用權(quán)力手段。行政指導可以消除相對人的抵觸,確保行政得以順利、切實地進行;國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導以趨利避害。但是行政指導一般沒有法律依據(jù),它雖不存在權(quán)力的強制作用,但由于行政機關的地位,有可能使相對人違心接受行政指導,因此潛存著極大的危險性。如何控制行政指導,是立法、學術(shù)界及判例要解決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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