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存款所得稅是民國時期根據(jù)《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對公債、公司債、股票及存款利息所得計征的一項所得稅費。證券存款所得稅的課征要求扣繳者或自繳者于付給或領取利息后的一個月內,將所得額報主管征收機關,經機關調查后決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款額,最終再自行扣除或自行繳納。
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證券存款所得稅的課征,通過查閱我國現(xiàn)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以了解到,我國對利息收入的范圍進行了細分,并明確對國債利息收入進行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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