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的程序有:
1、考慮是否接受委托。在接受委托前,如果已經知曉審計范圍將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不應當接受委托。如果已經接受委托,應在業(yè)務約定書中載明被審計單位所指出的審計范圍受到的限制;
2、書面通知,提請取消限制。當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時,尤其這種限制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設置的,應及時發(fā)出書面函,指明影響,必要時對原約定條款進行修改,以規(guī)避未按時提交審計報告的違約風險;
3、合理溝通。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后,特別是在報告階段,審計人員應合理運用專業(yè)判斷,適時地與管理當局進行溝通,并形成證實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書面文件、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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