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審計的程序有以下四個階段:
1、制定審計項目計劃階段:由審計機關自主確定審計項目,或由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以及政府、人大等部門的指令項目;
2、審計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審前調(diào)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制發(fā)審計通知書等;
3、審計實施階段:主要有三個步驟,即收集審計證據(jù)、分析評估審計證據(jù)并得出審計結論、找出需要改進的地方并初步形成審計建議;
4、審計終結階段:審計人員在審計證據(jù)分析評價的基礎上,形成了審計結論,按照準則的要求編寫績效審計報告。
績效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經(jīng)濟活動的經(jīng)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進行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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