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納稅義務,是指因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款,在征稅機關(guān)對其財產(chǎn)采取扣押等措施后,仍不能足額繳納應納稅款時,由與納稅義務人具有一定關(guān)系的人員承擔的代替其繳納稅款的義務。
二次納稅義務的存在,有助于確保國家的稅收。但因為二次納稅義務并不是原生的義務,所以征稅機關(guān)在要求履行二次納稅義務時,必須提前通知,并且對二次納稅義務人的滯納處分時間也應在對原納稅義務人的滯納處分之后。另外,二次納稅義務人就其代為繳納的稅款,可向原納稅義務人行使求償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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