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個人工資收入達到一定標準時,就需要按照規(guī)定繳納一定比例的個人所得稅,最近會計網(wǎng)收到了一些小伙伴的提問,稱自己年收入達12萬元不清楚個稅如何計算,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問:年收入達12萬元的個人,在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應當分月計算?取得年終獎當月已按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全年收入時是否仍要匯總再次申報納稅?
答:1、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相關(guān)規(guī)定及其所附表,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時,在表中所填列數(shù)字均應為納稅人年度收入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寫自行申報表時,對于應交各項稅金應按個人所得稅法中對于各項所得所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出應納稅額,即,申報表上體現(xiàn)的是納稅人各項所得年度匯總應繳稅額。
如“工資薪金所得”1-12月份為各月均發(fā)放12000元,則該納稅人各月應納稅額均為(為簡便計算,除費用扣除額2000元外不考慮其他因素),納稅人應于各月應納稅1625元[(12000-2000)×20%-375],則全年應納稅額為19500元(1625×12),該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則在“應納稅額”一欄填寫19500元。
2、對于年終獎當月已按稅法繳納個稅的情況,應視該年終獎具體發(fā)放月份,根據(jù)《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shù)額達到12萬元”。
因而,對于納稅人所取得的年終獎應按其實際發(fā)放月份所屬年度進行申報,即:如果2020年12月31日前發(fā)放2019年當年的年終獎,則應將該筆獎金收入合并到2019年度的申報表中,如果2020年發(fā)放2019年當年的年終獎,則應將該筆獎金收入合并到2020年的申報表中。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12萬自行申報并不是只是申報的概念,并不是對于已繳納的稅款再繳納一次,納稅人應根據(jù)相關(guān)政策規(guī)定對于其少納稅款應行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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