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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退回的增量留抵退稅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嗎?

2020-12-03 11:16  責編:小周  瀏覽:1868
來源 會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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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之前按規(guī)定申請了增量留抵退稅,現收到了該筆增量留抵退稅額,在收到該筆款項時,我司在賬務處理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由于該筆款項在賬務上沒有體現出收入,請問明年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該筆退稅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嗎?

增量留抵退稅額

  答: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guī)定,增量留抵退稅額主要是指根據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乘以相應的比例計算而成的應退還部分,實質上屬于進項稅額的轉出,因此貴司在賬務處理上按照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另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1月20日發(fā)布的《疫情防控稅收優(yōu)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五期)》第九條問答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也認為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入收入總額,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綜上,收到稅務機關退回的增量留抵退稅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的應收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附:《疫情防控稅收優(yōu)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五期)》

  9、我們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是否需要計入企業(yè)收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答: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入收入總額,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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