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稅包括:
1、普通收入稅指匈牙利對小手工業(yè)者、私營商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jù)是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應稅收入扣除成本和其他費用后的純收入,實行累進稅率,1983年納稅人年收入在1.2萬福林以下的,稅率為6%;年收入超過20萬福林以上的,稅率為75%。普通收入稅實質上是一種個人所得稅。1987年匈牙利改革稅制,普通收入稅并入了統(tǒng)一的個人所得稅,因而從1988年1月1日起不再單獨征收普通收入稅。
2、總收入稅指保加利亞對個人收入征收的稅,包括工資稅和普通所得稅兩個具體稅種。工資稅以工人、職員、農(nóng)業(yè)和手工業(yè)合作社的成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及其他受雇于法人團體或個人雇主的公民為納稅人,按納稅人每月的全部工資和其他收入作為計稅依據(jù),一般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工資稅實行源泉征收,由支付工資和其他收入的企業(yè)、合作社、機關和其他雇主負責扣繳。普通所得稅以保加利亞公民和外國公民為納稅人。對保加利亞公民,就其國內和國外的全部收入征稅;對外國公民,就其來源于保加利亞的收入征稅。征稅對象為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分為城市收入和農(nóng)村收入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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