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有:
1、再分期的隨機性。清算期間對于企業(yè)來說只有一個,它的起止時間是人民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之日和破產程序終結并由清算組向企業(yè)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日,既不存在間隔問題,也不需要像正常經營會計嚴格遵守年度、季度、月份的起始時間。
2、再分期的客觀性。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卻不是單純人為的劃定,相反,卻更多的是取決于清算業(yè)務完成時間的長短。
3、再分期是明確責任的要求。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首先是為了劃清財務和管理責任,即將清算期與原來的生產經營期分開,以便最后明確兩個期間不同的責任,同時,也是為了控制清算時間,以便減少清算費用,從而提高債權人的受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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