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指增值稅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使用等行為時按照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進行稅費計征的過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第三條和第十六條內(nèi)容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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