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中的異同之處主要在于,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后,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決定書的,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后,應當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而其趨同之處在于《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第六十五條其中有“處理、處罰”的規(guī)定。同樣,第六十六條其中也有“處理、處罰”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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