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為,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且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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