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該準則也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jiān)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委員會制度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在有關職業(yè)組織、立法機構和企業(yè)自身要求的共同推動下發(fā)展起來的。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中的一支獨立的財務力量,它強化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加強了公司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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