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是基金經(jīng)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發(fā)起人為設立投資基金而訂立的用以明確基金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參與基金活動的當事人賦予具有規(guī)范性質的約束力。基金投資者繳納基金份額認購款項時,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此時基金合同成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guī)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基金的運作方式、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以及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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