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審計程序一般包括制訂評審計劃、收集資料與調查研究、評審查證和形成評審意見或報告這四個步驟。
制定評審計劃時,應決定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目的、程度、內(nèi)容、方法和時間安排。
在收集資料、調查研究階段,應確定需要收集哪些資料,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匯總分類、加工整理,編制各種計算和分析表。
評審查證是對可行性研究審計的內(nèi)容進行全面的審查評價,包括市場、廠址、技術、設備、原料來源、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和投資效果等。
形成的評審意見或報告對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建設條件、技術經(jīng)濟的可行性表示肯定、懷疑或否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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