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目標是審計人員通過審計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目的和要求,也是指導審計工作的指南。審計目標可分為審計總體目標和審計具體目標兩個層次。審計總體目標是被評價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管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從歷史的發(fā)展看,審計總體目標為了適應審計委托人審計目的的需要,是在不斷變化和擴展的。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體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為了達到審計總體目標,審計人員必須審查會計報表的各個項目及有關資料,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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