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因未搜集到足夠的審計證據,無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fā)表確切的審計意見,所出具的一種不發(fā)表評價意見的審計報告,也是對會計報表不發(fā)表肯定、保留和否定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審計意見應以足夠的有效證據為基礎,如果未能獲取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審計就受到了范圍限制,比如未能對存貨進行監(jiān)盤、未能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等。這些范圍限制可能是客戶所強加的,也可能是環(huán)境造成的,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受范圍限制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是否發(fā)表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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