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般屬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所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計入開發(fā)成本科目,單獨設置二級明細“公共配套設施費”科目。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計入哪個科目?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般屬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所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計入開發(fā)成本科目,單獨設置二級明細“公共配套設施費”科目。
如果單位繳納此筆費用時是有工程在建,則該筆費用應該計入該工程成本,工程駿工后轉為對應的固定資產;如果你單位是開發(fā)商,則該費用應該計入開發(fā)成本,最終計入開發(fā)的商品成本,該費用不屬于期間費用,不能進管理費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其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環(huán)境衛(wèi)生、園林、綠化、路燈等設施的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哪個部門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fā)區(qū)、財政局、農村鄉(xiāng)鎮(zhèn)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個項目只繳納一次,不需每年繳納。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要交契稅嗎?
需要交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所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契稅的繳納時間為?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規(guī)定是: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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